今天我们主要学习第八条和第九条。与往期相比,今天要学的内容相对简单。简单的原因并非相关内容好理解,而是不同的处分方式,其在什么条件下行使,以及相关的要求等均在后面的条款中有详细规定,所以我们在学这两条时更重要的是要强学强记,而非提前把后面的内容讲完。
第八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上面这段内容很简短,但依旧包含了4个关键信息:①这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非对群众的;②这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非对党员的其它形式的处分;③处分种类有且只有这五类,不能擅自增加或更改;④以上五类处分按从轻到重依此排列。
第九条相对要复杂一些——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很显然,第九条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第二种情况是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党纪,即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犯与违反的区别咱们在第4讲中专门说过,此处不再赘述。此处需要探究的,是严重程度的界定,但纵观《条例》全文,并没有给出“违犯党纪”与“严重违犯党纪”的明确解释,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种情况下除了严重违犯党纪,还有一个限定条件是“本身又不能纠正”,也就是说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纠正,但是,如果严重违犯党纪,但自身可以纠正的情况呢?这是第二个问题。
《条例》对于以上两个问题并没有给出清晰地界定,我们因此可以从中读出两层意思,一是严重程度不能用固定标准“一刀切”,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何处分可以参见本单位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意见和已有案例;二是在对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处分,态度上是非常慎重的。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是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包括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请注意,此处用的是“或”,也就是说书面检查与通报批评选择其一即可,不能两者同时都用上)。另外,通报批评自不必说,书面检查绝不是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自发来写的,无论是书面检查还是通报批评,都是上级党组织责令其作出的。什么是责令?基本解释是责成、命令,是先发了指令指示,之后再行作出的,顺序不能颠倒。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在予以改组或解散之前还有一个固定的程序,就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要查明核实。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而非“上级党组织”,举个例子就明白了,比如某党支部违犯党纪,那么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的是既可以是上级党委,也可以是上级党总支;而如果某党支部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那么即便它的上一层级是某个党总支,这个党总支也不能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明核实并予以改组或解散,做这个事儿的应该是上级党委。
那么,到底是予以改组还是予以解散呢,《条例》明确要“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这同样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刀切”地给情节的严重程度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