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建设

党纪天天学12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继前面11讲之后,我们开启《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今天专门学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整体来看第十七条,说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只要符合这六种情形,就可以在处分时从轻或者减轻。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不容易区分的概念,就是“从轻”与“减轻”的区别——

    所谓从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节适用较轻的处分。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从轻处分的话,就可以按照撤销党内职务进行处分了。

    所谓减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外,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减轻的处分。这句话看起来不太好理解,举例子就明白了。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减轻处分的话,就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了(也就是可以比相应处分范围最低一等的处分还低)。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一种情形,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①主动交代而非被动交代,不能等别人交代或证实了之后再交代;②交代的是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而非是他人的(交代他人问题属检举,在后面第三种情形中);③交代的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而非不在党纪处分范围内的问题,绝对不能以交代了问题(但不论是否该问题是不是在党纪处分范围内)就以此为理由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二种情形,首先明确了具体范围,即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而非其它过程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纪监督过程基本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请注意,如果到了案件审理及之后的阶段再如实说明什么都不能从轻或减轻处分。

    其后所说的“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其核实审查工作与前述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也相一致。

    对于“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强调了“如实”及“事实”,说明不能编造;之后用了“说明”这个动词,也就是说清楚、讲明白的意思,而非即便是事实但有意含糊混淆的情况;此处依旧强调了是本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而非他人的,是违纪违法事实而非其它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三种情形,即检举。检举的对象列出了两个,一是同案人,二是其他人,中间用的是“或”,也就是说这两个对象,检举其中一个即符合本条规定;检举他们什么呢?说的很明白了,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应当”两个字说明符合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规定,但是尚未处分或追究,“或者”说明了党纪处分、法律追究二者占其一即可;检举的问题要经查证属实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这句话,为什么这句话会出现在这儿呢?我们可以参照《刑法》中对立功表现的规定:

    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 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那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

    · 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

    · 在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中奋不顾身地排除险情,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

    · 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很显然,本条中所述“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后面这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则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其它立功情形也都包含了进来。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四情形,从字面上看比较好理解,有两个混淆点需要注意:一是“主动”这个词接到了哪儿?因为后面的顿号和“或者”两个字,我们可以判定是主动挽回损失,以及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他人消除不良影响、或被勒令做了一些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则不在此列);二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能光有阻止的动作,还一定是有效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五情形,其中,“主动上交”一般指的是交给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退赔指的是从哪里拿的就退到哪里,如有损失还要再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违纪所得在当前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仅仅是看得到摸得着的财物,电子货币、游戏装备等都应该充分考虑进去。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六情形,为有可能在其他党内法规里规定的除上述五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外的情形留了一个空间。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内法规规定的”,既不包括法律条文,也不包括某个基层单位自行制定的制度。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四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