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本条说的是党纪处分影响期在多次违纪情况下的计算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剩余的+新增的”,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咱们先来梳理一下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都是多久——
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
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
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
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是五年。
问题来了,比如有一名违纪党员的处分是警告处分,现在时间过了刚好半年,还剩下半年的影响期;这时候,这名党员再度违纪,此时受到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规定,影响期是两年。OK,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影响期应该是两年半。但是,这两年半是全都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上吗?还是分开算?对于这一点,本条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字里行间的意思,很明显,叠加后的影响期应该是“……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这句话中的“其”字的。从这句话的上下文来分析,应该是最新受到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进行了说明,咱们在前面的学习中参考法律领域的解释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减轻和加重的幅度是“一档”。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共有三段,也即三款,此处所说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是不能够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减轻一档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一共五种,处分高低从警告依次排列。比如某党员有多种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三种党纪处分,那么,按照“最高处分加一档”即“撤销党内职务+1”,也即留党查看处分。但如果他所应进行的党纪处分中包括开除党籍,那就不用再以“加一档”计了,因为开除党籍就已经是最重的处分了,直接开除党籍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