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第四章的学习,主要讲第三十一到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对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在处理顺序上作出的规定。首先,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党员严重违纪;二是涉嫌违法犯罪。两者并非是“或”的关系,而是要同时满足。首先,我们来看“党员严重违纪”的情况。在本《条例》中,“严重”一词出现了251次,对于情节是否严重并没有量化的标准,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处所说的“党员严重违纪”,很显然是在相应的情况下顶格处理的。接着,关于“涉嫌违法犯罪”,“涉嫌”两个字在前面的学习中已经说明过多次,在法院判决前均有“涉嫌”二字,但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很明确了。
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顺序,其后首先出现了三个字“原则上”,这说明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处理的,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规定。那么,原则上怎么做呢?有三道程序——
程序1: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看一下该党员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非“先进行党纪处分”。也就是说,处分的决定一定要形成(比如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其党纪处分,并印发文件通知)。既不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分决定而直接发生了处分的动作,也不能决定作出之后,等待其决定动作落实后再去进行后面的其它处分(不排除极特殊情况下,对某违纪党员的处分几日后生效,生效前的几天还要完成某项工作),而是有了党纪处分决定马上就可以进入下一个程序的处理。
程序2: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六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主体,相关的处分自然也限于人事管理方面的处分。
程序3: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三个程序的最后一步,也就是对应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形,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于留置或逮捕的情况,本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这句话包含了很多知识点——
1.党组织是哪个党组织?管理权限指的是什么?这看似两个问题,实则是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党员在某单位工作,其组织关系在该单位的党组织,那么,在该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情况下,应该就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中止其相关的党员权利。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某党员在某单位工作(干部管理权限在该单位),但其组织关系在地方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这种情况怎么办?对于,我们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第八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检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2.中止。为什么用“中止”而非“终止”呢?简单说,前者有“中断”且还可以继续、恢复的意思;后者则是“终结”、不再继续和恢复的意思。
3.党员权利的第五款,即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就是以投票、按表决器、举手等方式对议案或报告表示最后的态度,是赞成、反对,还是齐全;选举权是指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权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这说明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并有了明确的处理结果时,如果该党员未构成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的条件,那就应该予以恢复,而且是“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所讲的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请注意,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并非是没有构成犯罪,其依然犯罪了,只不过是情节轻微而已。那么,什么情况算“情节轻微”呢?此处给出了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两个条件有一个满足,即按照下面的规定处理。
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区别: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
弄清楚了二者的区别,本条规定也就好理解了。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的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然要进行党纪处分,处分范围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本条的第二段说的是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情况,什么是“单处”呢?这个比较好理解,也就是说除了罚金没有其它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依照“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本条明确了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纪处分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首先满足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刑、而非过失犯罪被判刑(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其次,要满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是“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包含主刑宣告缓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即,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第二种情形: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简单来说,“单处”即判处的刑罚只有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即在判处了其它刑罚基础上,又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解释,主要是四个方面的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六、五十七等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进行了说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分则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等诸多情形。
第三种情形: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形比较好理解,不再过多解释。
比较不好理解的是本条的最后一段。我们对比一下三种情形中的最后一个与最后一段的第一句的区别。首先,二者都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于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是“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情况,是“一般应当开除党籍”。请注意,“应当”与“一般应当”相比,前者是没有任何商量就应该这么做的,后者是一般情况下应该这么做、但个别情况下是有商量的。那么,在个别情况下应该怎么做呢?后面一句话给出了处理意见,即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2022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依据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对于党员干部,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