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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八)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第二编的第六章,也就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六条。完成了今天的学习任务,第六章的全部内容也就都学完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咱们先来学习几组关键词的区别——

    ①国外与境外。具体区别如下:

    境外:以我国为例,是指中国领土以外和领土以内尚未管辖的地域。境外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还包括领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因此大陆、港澳属于境内,中国台湾目前属于境外。

    国外:国外和海外属于同义词,但是国外和外国是有区别的。国外指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外国指中国以外的国家,国家有主权,地区没主权,所以很好区分。

    ②使馆与领馆。使领馆是指大使馆、领事馆的统称。在领土较大的国家里,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领事馆设在国家各大重要城市。在领土较小的国家里,只将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不设领事馆。

    ③政治避难。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为避免遭受迫害而逃亡他国,并要求他国准予居留的行为。准予逃亡者居留、不把他引渡回国,就称为“庇护”,即同意政治避难。

    以上区别明确了之后,本条所述情况也就非常好理解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涉外活动,指的是活动中涉及与外国政府机构团体以及外国知名人士展开互动的活动称为涉外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其言行出现两种情况即给予党纪处分,一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二是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说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利的情况。参考《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我们能够在第六条、第七条中看到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全部内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一般包括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监督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等。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应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几种情形,我们可以从中对照界定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

    本《条例》本部分即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各种情形的处分,对于这些思想和行为。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非普通党员),如果出现不报告(不按规定向组织进行报告)、不抵制(即不去阻止违纪行为的发生)、不斗争(即不去批判控诉),放任不管(即不加约束、管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无原则是指说话、行事没有所依据的准则;一团和气是指是非不分地保持亲近)。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包括:每个党员应有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等政治思想觉悟,党在奋斗过程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等,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立足中国实情,锐意改革进取的务实态度,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品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