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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3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七)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第二编的第六章,也就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说的是“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情况,前三段依旧对“从事、参与”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其他参加人员”和“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分别给出了党纪处分意见,与上一讲的情况类似,对此不再多说。

    对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三种情况,咱们依次举例说明——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赵某,某民族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利用手机微信下载、存储并在朋友圈转发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图片和口号,引发当地民族间发生冲突事件。

    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比如曾发生在新疆的相关活动,大家可以自行百度。

    ③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政策等等。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宗教活动,指的是信教公民的集体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场所处)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规教义进行。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如果在以上所述的宗教活动中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即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说的是对于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置。对照本《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本条四种情况(用分号隔开的四种情况)的前三种都不属于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这与本条的前三种情况相符。我们知道,信仰宗教的人士不能入党,党员也不能信仰宗教,党员只能信仰共产主义(请注意,这与党外人士的情况不同)。一方面,党员信仰了宗教,必然就削弱了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另一方面,我们党有宗教自由的政策。因此,党员信仰了宗教不算违纪,但不能再保留党员身份。

    处置过程有三个阶段,即本条所述的加强思想教育、劝其退党、予以除名。

    劝退党员是指通过劝告,使那些经过教育帮助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自愿退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办法;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但是,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是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所谓煽动,指的是怂恿、鼓动人做坏事。通过曲解及篡改宗教教义进行煽动,是比较常见的非法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专指迷信活动。在党纪处分上,依然区分“组织”、“参加”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其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搞”。什么是“个人搞迷信活动”呢?很简单,就是自己组织、自己参加,没有其他人参加,因为同样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也在党纪处分的范畴之内。

    接下来,咱们专门说说“迷信活动”的定义。迷信,指人们相信星相、占卜、巫医、风水、命相、鬼神的思想和行为。这些东西有的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就产生了,但由于它们盛行于封建社会,因而人们称其为封建迷信。迷信活动,则是指在这种思想影响下,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以封建迷信思想和行为骗人钱财者及一般有封建迷信思想的人所进行的有关活动,包括抽签、卜卦、算命、 看相 、 测字、扶乩,请神、驱鬼看风水、符水治病等 。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仍有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有的给自己祖坟、办公室调风水,有的指使行贿人给“大师”捐款。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说的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等情况的党纪处分,其在处分方面的具体区分,和前面若干条一样,不再赘述。

    所谓宗族,泛指同一姓氏世代相传的家族,是一群以血缘为联系方式的人,通过固定的规矩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有制度、财产、传承及互助的内部准则。

    家族宗族势力曾是农村基层的“老大难”,在一些地方,家族宗族拉帮结派、拉票贿选,长期把控村级政权,依靠村集体资源疯狂敛财,对基层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防范家族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

    以鲁中某“杂姓村”为例,村内姓氏众多,村民以“五服”亲戚关系为基础区分彼此:“五服”之内基本是自己人,“五服”之外准是竞争对手。每到选举,同姓家族内部竞争与异姓家族彼此竞争叠加,弄得村里鸡飞狗跳。

    在河南某村,村中两大家族长期掌控村支书和村主任职位,把持河砂盗采利润。至于上级政府自上而下输入的公共资源,以及村中其它致富机会,村干部在分配时会“优亲厚友”,其他群众“渣都捞不着”。

    上世纪90年代,赣南地区一些宗族势力有强烈的“生男”偏好,常组织村民对抗计划生育政策。有的地方“求男不得”,甚至发生围攻乡镇政府的恶性事件。宗族势力高压下,一些村干部只好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向村民妥协:“只要生好了,就是计划好了。”

    又如2009年,上级政府向广东某村征地,准备修建高速公路及排水渠。谈判中,补偿价已经一路推高至60万元/亩,当地宗族还是不同意。结果,双方拉扯近10年,严重耽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在以上案例中,宗族势力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可见一斑。对于“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涵盖的范围比较大,凡是党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都在此列。上述案例中对基层选举的破坏,显然就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