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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30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六)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学习第二编的第六章,也就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的内容非常多,咱们先看第一段。首先梳理一下违纪的情况——

    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是指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党的基本方略包括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根据新时代新征程总体及各方面工作的具体情况不断出台。

    ②组织、参加相关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所谓集会,即聚集会合或聚集起来开会;所谓游行,即在街上结队而行以表达某种意愿;所谓示威,即有所抗议或要求而进行的显示自身力量和意志的集体行动。

    ③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所谓讲座,即一种教学形式,多利用报告会、广播、电视或刊物连载的方式进行;所谓论坛,即公众发表议论的地方,有网上的论坛,也有线下会议式的论坛;所谓报告会,即由一人或若干人就某些问题向群众作专题演讲的集会;所谓座谈会,即由训练有素的主持人以非结构化的自然方式对一小群调查对象进行的访谈。

    请注意,对于相关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和“参加”都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对于将在、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只有“组织”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那么,受到党纪处分的另外一个并列条件是什么呢?即后面所写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而党纪处分又是给谁的呢?是“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④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所谓策划者,即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对未来即将发生的事情进行系统、周密、科学的预测并制定可行性方案的人或组织;所谓组织者,即协调、领导、规划和管理其他人,以确保某项计划和活动顺利实施的人或组织;所谓骨干分子,即在某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段说的仍旧是第一段所述的情况,但对象不是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了,而是其他参加人员或者提供支持者。什么是“其他参加人员”呢?结合上下文的意思,除了被认定是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外,其他的参加了如上所述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的;什么是“支持上述活动者”呢?此处解释得比较清晰,即“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虽然上一段的意思比较明确,也比较好理解。但是,其中仍然潜藏着一些细分情况,比如在非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其他参加人员中,有的知情、有的不知情,不能完全“一棍子打死”。这里的“裹挟”,即包括把不明真相者卷进来,带动其表达出某种态度,也包括把不明真相者卷进来,迫使其表达出某种态度。凡此种种,都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此处明确了“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那如果经批评教育后没有悔改表现呢?此处没有说,对此,我们可以按照上一段的规定进行处理。

    还有两组词需要搞清楚它们的区别,就是“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 免予处分,是指党员所犯错误较轻,根据有关处分条规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但具有免除处分的情节,经过有关组织作出的免予处分的书面结论;不予处分,是指党员所犯错误显著轻微,根据有关条规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经党组织研究作出的不予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于“悔改表现”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法律领域的部分解释: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了上面所指“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其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就能随便参加了吗?本段进一步作出了说明,只要是未经组织批准参加的都不能参加,如果参加,就按照情节的轻重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标黄处的“组织”是一个名词,即由若干个人或群体所组成的、有共同目标和一定边界的社会实体。什么组织呢?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任何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刑法》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凡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均构成犯罪。如果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其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则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说的是另外一类组织,即“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①会道门。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合称。道门诵经拜神,制造和传播迷信邪说,迷信色彩极为浓厚。会门最初是以兵器种类命名的,偏重吞符念咒,练功习武,据地自保。经过长期发展,其组织名目多达数百种。由于各类会、道、教、社大肆泛滥,混合生长,多名、重名和改名屡见不鲜。新中国建立后将其统称为会道门。

    ②邪教。邪教是指利用宗教及其他文化形成反社会学说,对他人进行精神控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极端团体。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对社会、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对于以上组织,依旧针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和“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三类群体规定了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