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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2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五)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六章,也就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六十条至六十三条。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的意思比较明确,所对应的层面也比较高,指的是“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部署”。那么,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部署都包括什么呢?参考《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对于上述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如果擅自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请注意,这里有“擅自”两个字,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经党中央授权或同意,是可以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

    我们再看“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两个“动作”。“作出决定”比较好理解,就是在党中央尚未决定时,某名党员干部或某个党组织自行决定了;“对外发表主张”,其范围首先是“对外”,即“对党外”;其次是“发表主张”,即公开某种见解。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专门说的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违纪处理。对此,我们可以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全文,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请示什么、报告什么,以及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并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六个方面的追究情形。

    【案例】一封举报某区自来水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等人收受红包礼金的人民来信引起了某市纪委监委信访部门的注意。市区两级纪委监委深入调查发现,该自来水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L某等人以集体决策为名,召开班子成员、中层以上骨干会议,商议将本应取消的某涉水收费项目并入另外一项目“打包收取”,事前既不向上级单位请示,事后也不报告,变相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查实的该项违规收费达263.835万元,给企业和居民带来较大负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该自来水公司还以集体研究的名义,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公款配手机、公款充值加油卡。最终,L某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公司内部29名相关人员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对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况的违纪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各类情形都已列出,我们在给予处分时可以参考对照。

    【案例】2018年3月中旬,十三届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市司法局工作动员会召开,局属二级单位的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樊安参加会议后,竟然动起干扰巡察、规避问题的“歪脑筋”。4月2日,当巡察组正式进驻时,樊安玩起了“躲猫猫”游戏:不在单位现身,唯一能与外界联系的手机也时开时关,并批准关键岗位人员离职休假……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组长詹立明坦言,樊安的种种反常表现让人感觉他“心中有鬼”。一个月后,樊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3月26日,樊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16年,广东省委巡视组对省地质局巡视期间,该局原局长欧阳志鸿在知悉该局某处长向巡视组举报其问题后,竟一度召开党组会强行通过举报人的免职决定。所幸的是,在巡视组负责人的监督下,“报复之计”未能得逞。

    2017年6月4日,甘肃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其诸多违纪事实中,有这样一条,“拉拢腐蚀纪检干部和巡视干部,打探巡视信息,干扰监督执纪工作”。早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次对甘肃开展巡视,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的虞海燕看到与他有关联的党员干部一个个被查,自知有问题的他十分惊慌,开始部署做好掩盖工作,转移家中的贵重物品;与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多名老板商量对策、统一口径……多行不义必自毙,掩盖干扰纯属无用功。2016年底,中央巡视组杀出“回马枪”,虞海燕应声落马。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本条说的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违纪处理。一共列了五个方面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第一个方面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藏匿证据”——

    ①串供。串供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之间,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与案件其他有关人员之间,为了达到使违法违纪行为人逃避纪律或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而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的行为。 

    ②伪造证据。就是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去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③销毁证据。意思是指将证据消灭、损毁。

    ④转移、藏匿证据。转移有转至别处的意思;藏匿有藏起来使看不到、找不到的意思。转移证据与藏匿证据,参考法律领域的相关罪名,二者的意思较为相近,且都有为销毁证据提供便利可能。

    ⑤证据。参考法律领域对证据的解释,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个方面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①揭发检举。就党内而言,是指揭露、举发违法乱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②提供证据材料。即提供某些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参考上一个方面中梳理的“证据”解释)。

    ③阻止他人。即阻拦制止他人的某种行为。

    第三个方面是“包庇同案人员”——

    ①包庇。包庇即隐瞒、袒护。为更好理解,我们可以参考刑法中对包庇罪的解释——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经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劳改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和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②同案人员。即二人或以上共同违纪,除相关人外的其他人。

    第四个方面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①此处说的是“向组织”,也就是向党组织,而非工作机构或部门。

    ②很明显,“虚假情况”就是假的信息、编造或篡改的信息,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进而摆脱违纪处分。

    第五个方面是“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将所有此处未尽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全部囊括了进去。

    【案例】董某,中共党员,A校校长。2016年5月,董某得知调查组对A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的消息后,为掩饰其收受B公司曹某所送海南房产的问题,与曹某统一口径:如果组织调查,便将该房产说成是二人共同投资用于出租获利。在调查组核实问题时,二人按上述口径提供了虚假情况。

    靳某,中共党员,E乡党委书记。2010年至2015年,靳某为掩饰、隐匿违纪违法所得,逃避组织审查,安排其妻将违规收受的大量现金及物品陆续转移给外地多个朋友分别保管。在2016年组织审查初期,靳某拒不交代涉案款物的去向。

    姬某,中共党员,F县县委副书记。2016年初,与姬某相关的人员被纪委审查后,姬某多次召集亲属、下属商量如何应对审查,并决定通过虚构纪委违规办案的方式干扰审查工作。随后,姬某等人将虚构的事实整理打印成书面材料,寄给了上级纪委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