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七章,也就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本条规定了一系列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咱们逐一来分析——
①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共二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应该报告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相关要求。此处所说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况,可以对比《规定》中的内容来判断。
②关于谈话函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即本条所列情形之一。
③关于报告个人去向。《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曾严肃指出:“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
【案例】某县直单位股室负责人董某节日期间带着妻儿到外地游玩,事前未按规定报备个人去向。在这期间,单位因突发事件急需处置,董某无法及时赶到单位,以致事件处理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李某,某县重要部门科级干部。该县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李某所在县规定: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如到外地出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组织报备。规定印发后,李某觉得这个规定管得有些严苛,没有必要,也就没放在心上,多次在没有向组织报备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最近一次,县里因突发事件召集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对策,结果李某在外地无法赶到,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处分。
④关于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中办2018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十一条纪律的第二条,就是“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与本条规定相符。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所谓“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即“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本条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况,这种情况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很显然,相比上述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情况下的处分更重。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段对应的是四种行为之一的最后一个,即“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很显然,本段所述行为从“不如实填报”上升到了“篡改、伪造”,更加严重。因此,处分也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升级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最后这段是对上面几种行为的补充,其含义比较明确。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后面的情况,详细来说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但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分号前是接续并列的关系),这种情况之下给予的是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显然比除名要轻。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此处所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所指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针对拉票、助选等一系列相关行为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①关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一种用于考察干部的方法,通过一定范围内了解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的评价意见。民主测评一般由考察组主持,通常采取书面形式。请参与测评的人员对考察对象在品德、能力、勤奋、绩效、廉洁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照具体的评价项目和分值来进行评价,或直接给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评价等级。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来确定。进行民主测评工作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制定测评方案,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级,召开会议进行测评,并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
·组织考察。组织考察指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针对干部考察工作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步骤。
②拉票、助选。所谓拉票,是指在投票前候选人或公投等议题的提名人,向持有投票权的成员,有系统有组织地接触、站台、扫楼、家访、电话游说、拜票等,正面引导对方支持。所谓助选,即帮助、协助选举。
③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都有多处关于投票、选举的相关规定;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等诸多相关法规。本条的第二款,相当于囊括了所有这些投票、选举活动。
④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咱们用案例来说明——
【案例】杨某,某县县委书记。在市委换届过程中,杨某为了“更进一步”进阶市委常委,搞拉票贿选。为获得贿选资金,杨某以增加县有关单位年度资金缺口和春节团拜会所需费用等名义,擅自增加这些单位的财政预算。其后,杨某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其贿选经费大都来自上述有关单位虚列的财政支出,后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
【案例】胡某,某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党员。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换届中副市长的候选人之一后,给多位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拉票。其主要内容为“此次选举,请提携”“事后重谢”等。第一轮群发短信后,有人提醒他不要发短信,他回复承认犯了个大错误,但没有任何收敛,又群发两轮短信。拉票问题被举报后,他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⑤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党章中有36处提到了“选举”,比如第十一条体现选举人意志、无记名投票方式等,在选举中都不能违反。另外,《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都有关于选举的详细规定。同时,工会等组织的章程等也都有关于选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