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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3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三)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七章,也就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说的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情况。中共中央2019年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的第十一章对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其第五十九条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遵守的纪律,就包括“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上规定,均与本条例本条内容一致。

    ①任人唯亲。任用人只选择那种跟自己关系亲近的。

    ②排斥异己。排挤、斥逐与自己立场和主张不同或不属于本派系的人。

    ③封官许愿。事前答应给以官位和其他好处,以使其为自己效力。

    ④说情干预。即打招呼说情,干预正常的选拔任用。

    ⑤跑官要官。为了个人名利、权力,采取以行贿等为主要手段的跑官要官行为。

    ⑥突击提拔。指的是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在短期内快速提拔、调整、任命一批领导干部。

    ⑦用人失察失误。包括干部任职前有政治表现或经济等方面的不良反映,未认真调查核实就予以提拔任用的;干部人之后短期内或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责任心不强,或工作能力差等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干部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而是通过虚假材料、政绩而得到提拔任用的。

    【案例】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主任、党总支副书记杨海平违规提拔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问题。2014年3月至2020年6月,杨海平担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提拔张某某;经其提拔任用的刘某某等9人均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杨海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2月,杨海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本条说的是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的违纪行为。2022年,中共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该《规定》一共十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调整的程序等做了详尽规定。

    所谓好人主义,顾名思义就是谁也不招、谁也不惹的处世哲学,虽说听起来仿佛是与世无争的好人主义生活、本本分分的做人,但实质上并不是这样。好人主义是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容忍,它麻痹人的真假、善恶、美丑之心,目的是讨好卖乖,说到底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作怪。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简单说就是为了避免得罪人而不去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从而造成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本条列举的三种情形,都属于不按《规定》处理的避重就轻行为——

    首先,我们先弄明白什么是党纪政务处分。党纪处分即本《条例》所规定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三种情形的前两种,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想要表达的是避重就轻,即将党纪政务等处分与组织调整作对比,哪个轻些就按哪个处理。第三种情形相当于把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避重就轻行为全部纳入其中。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咱们先来梳理一遍本条内容中的关键词——

    ①录用。干部录用制度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人、农民、学生、待业人员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方法加以选拔,吸收为干部的规则和程序。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必须不断改善和健全干部录用制度。职工录用是指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人事政策,经过全面严格的考核,从社会上招收符合企业要求的新职工。

    ②考核。干部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并对其内容程序作出了详细要求。职工考核是指对企业成员进行的考察审核。在企业中,对职工进行的考核一般包括:技术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实际贡献大小等几个方面。

    ③职务晋升。公务员职务晋升是国家公务员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选拔到更高的职位,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以及管辖范围也相应地提高和扩大。职务晋升有五种类型:(1)考试晋升制,即采用竞争考试的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晋升依据的制度;(2)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3)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大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4)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准的制度;(5)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特别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

    ④职级晋升。根据中办2019年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该《规定》对领导职务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⑤职称评聘。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各单位也都相应制定了自己的职称评聘制度。

    ⑥荣誉表彰。此处泛指各层级各方面荣誉的评选表彰。

    ⑦学术称号。此处泛指各领域的学术称号,以科技领域为例,包括院士、千人、万人、973、863、长江学者、杰青、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等、二等……

    ⑧征兵。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现役,这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

    ⑨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后,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有5种方式,分别是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

    在以上所列各类情况之中,如发生两种情况则视为违纪,一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二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隐瞒,指的是掩盖真不让人知道;所谓歪曲,指的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对事物的本来面目不做正确的反映。

    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比较好理解,不做过多解释。

    另外,在本条的第二段,对同一类事项,如果直接弄虚作假或骗取利益,按照第一段作出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