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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3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二)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八章,也就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所说的,是收受财物等情况的违纪处分。首先,我们应该注意一个定语,就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同时我们再看第二段,说的是“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这两者似乎把所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全都囊括了,但其实还是有区别的,也给正常的礼尚往来留下了空间。

    第一,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否则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二,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财物,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判断,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礼节上是否有来有往。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礼品、礼金价值是否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由于个体对于朋友、亲属之间的亲疏程度存在差异,且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数额并不现实。因此,实践中需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我们接着再看赠送的财物都有什么?——

    ①礼品。礼品又称礼物。通常是人和人之间互相赠送的物件。其目的是为了取悦对方,或表达善意、敬意。

    ②礼金。意思是送礼的现金。

    ③消费卡(券)。消费卡是一种预付卡,通常由商家或银行发行,消费者购买后可以在指定商家使用。常见的消费卡如商场购物卡、第三方平台卡(如盒马鲜生卡等)、电商平台卡(如京东、淘宝、苏宁等电商推出的E卡)、超市卡、银行联名发行卡等。券通常是纸质的,和卡的作用基本相同。

    ④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有价证券按其所表明的财产权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三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及资本证券。

    ⑤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⑥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指的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可进行公开交易或兑现的非实物资产,也叫有价证券,如现金、汇票、股票、期货、债券、保单等。比如:我们可以用现金购买任何商品,包括金融产品;我们可以到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我们可以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任意买卖(交易)股票、期货等;我们持有的债券、保单等到期可以兑现(变成现金)。

    请注意,在上述财物名目后面还有三个字“等财物”,相当于把某些新型的,或不好归并到上面几类当中的财物全部纳入其中。如比特币、游戏币等等。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的第一段看似与第九十七条的第二段说的是一个意思,但其实有多处不同——

    一是所指的主体不同:第九十七条说的是收礼方,第九十八条说的是送礼方;

    二是赠送的对象更加具体,即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三是赠送的财物更加明确,即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是处分的程度不同,第九十七条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而第九十八条分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对应的处分也不同。

    第二段说的是变相送礼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

    ①讲课费。顾名思义,是通过讲课所取的课酬。

    ②课题费。通常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课题研究的资金。

    ③咨询费。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

    对于以上三种费用是否属于变相送礼,既需要从本单位相关的制度规定中去分析(如有的单位不允许课题研究费用直接付给个人),也要从其费用是否超标,相关人员是否有必要参与等多个方面去分析。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管理服务对象是组织管理活动中需要被服务、管理和优化的个体或群体,包括客户、员工、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比如,A单位将本单位办公区域的卫生、绿化等承包给某物业公司,那么该物业公司就是A单位的管理对象;再如,B社区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有公司C,B社区管理中心有提供社区服务的职能,那么C就是B的服务对象。很显然,本条内的行为主体对于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有一定的制约关系或利益关系的。那么,当两个动作发生时也就符合本条所指的违纪情况了。两个动作,一是借用其钱款、住房、车辆等;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可能影响”而非已经影响或必然影响,只要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无论是否已经影响,都属于违纪,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咱们再看第二段。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这里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的“大额回报”要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平衡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李某系某市副市长,张某系某私营企业老板。2015年,李某应张某请托,利用其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该市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某据此获得巨额利益。2015年底,张某为了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以帮助李某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万元用于转贷,并承诺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张某收到李某转来钱款1000万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从张某处收回本金1000万元,并获利息1260万元。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张某用李某1000万元中的200万元出借给私营企业主田某,月利率3%,共获利息216万元,张某未将这一事实告知李某,李某对于张某是否转贷也未跟踪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