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八章,也就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的第一段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提出了总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权力在本质上是由人民赋予的。党章明确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所谓行使,意思是执行、使用。
清正廉洁是一个汉语成语,指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廉洁无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提出谆谆告诫。特权是绝对权力的一种表现,而“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下面,引述《中国纪检监察报》上一篇文章的解读,让您更好理解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行为是思想的反映。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之所以屡屡出现,首先,从根本上讲,源于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上出了问题,对权力的本质属性认识错误,把权力视为身份地位的象征、发家致富的“帮手”,而非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其次,特权现象与社会发展程度密不可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过去因物质贫乏而造成的某些领域的特权现象逐步减少乃至消亡,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仍不平衡不充分,加之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尚不充分,给特权的产生带来一定空间。再者,传统文化中的一些不健康因素,比如,官本位思想、好面子文化、庸俗人情观等,给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给治理特权问题制造了一定难度。还有,从监督角度看,特权现象与过去一段时间对权力监督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有一定关系。有的地方党的纪律和规矩放任松弛,党纪国法在一些人眼里成了橡皮筋而不是硬约束,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权力监督存在空白,导致一些特权思想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逐步将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特权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指过分地或非法地行使自己掌握的权力。参考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说明,可以强化我们的理解——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所谓谋求私利,指的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
本条的第二段与九十五、九十六条等内容一样,都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不同情况,以及相应的党纪处分。
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一方面包括直接上下级关系、主管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公职人员职务职责范围、所在单位性质和职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践中的惯例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认定,看行为人或其所在单位是否对被利用的公职人员职务晋升、任免职、薪酬待遇、工作绩效等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或发挥关键作用,综合考量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利益之间的制约关系。
实践中,利用职权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类。一是利用客观上存在制约关系的其他公职人员职务行为。比如组织部部长职权的特殊性,其对组织人事以外的其他领域也存在权力渗透、制约关系,故属于利用职权,而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二是利用上级机关的领导地位。如某省国资委某处处长受他人请托,向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打招呼,帮助他人录用到该企业,那么该处长就属于利用职权。三是居于管理服务地位形成对被管理服务对象的制约力,这里的被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指非公职人员。如某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某,受他人请托,向开发区内其招商引资来的企业负责人张某(管理服务对象)打招呼,帮助请托人从张某处承接某工程项目的附属工程,王某利用的就是职务便利,即直接利用职权。四是利用法律政策规定和实践惯例对垂直管理单位形成的制约力。如地方政府对国税、海关部门等产生的制约力,尽管上述单位属于垂直管理部门,但地方政府对其有实质性的制约力。若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对上述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打招呼,为请托人提供帮助的,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而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则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工作联系、协作关系方面。比如某区法院院长张某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某打招呼,请其帮忙对一起醉驾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李某是基于与张某的日常工作联系、协作关系而提供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利用影响力”也存在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利用影响力”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人员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是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某市公安局局长卢某的外甥蔡某,受他人请托,向该市国税局领导魏某打招呼,为他人在税费减免方面提供帮助。显然,蔡某利用的是自己与卢某的亲戚关系,通过卢某职务上的影响向魏某打招呼,属于“利用影响力”;若卢某直接向魏某打招呼,利用的则是自身职务上的影响。相较而言,前者的影响具有依附性、是间接的,后者的影响则具有独立性、是直接的。由此可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中公职人员的权力因素明显强于“利用影响力”,只要区分出行为人利用的是职权和地位本身的影响力还是非职务性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即能准确甄别两者。
此处所说的“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即“本人的配偶”、“本人的子女”、“本人子女的配偶”,“等亲属”将其他亲属也纳入了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综合上述分析,第二段中的违纪行为相当于同时发生了两个动作,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谁的财物呢?即“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他人”。
鉴于此处已详细说明了“职权”“职务”“谋取利益”及亲属关系等的定义,因此后续相同概念处就不再过多赘述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所说的情况指的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搞权权交易。这里面最根本的问题是谁和谁交易的问题,很显然,是党员干部与党员干部之间的权权交易;那么,又是为谁在谋取利益呢?我们可以做如下拆解——
①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谋取利益;
②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的配偶谋取利益;
③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的子女谋取利益;
④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的子女的配偶谋取利益;
⑤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的其他亲属谋取利益;
⑥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⑦党员干部为另一名党员干部的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以上拆解中所指“党员干部”与“另一名党员干部”谋取利益的行为是相互的。
【案例】李某,党员,A省B市市委副书记。李雨,李某之子,C市宏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党员,A省C市市长。刘涛,刘某之子,B市强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某日,李某、刘某在省委党校学习间歇,外出聚餐,李雨、刘涛也一同参加。席间,李某、刘某表示,在孩子有事时互相帮忙。2016年1月,李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方式干预和插手B市建设委员会城区改造工程项目发包工作,使刘涛承包了该市4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16年春节期间,刘涛送给李雨5万元。2016年4月,刘某利用职权,以暗示方式干预和插手C市水利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发包工作,使李雨承包了该市51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16年“五一”期间,李雨送给刘涛7万元购物卡。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所谓纵容,指的是放任、不加约束;所谓默许,指的是没有明白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从这两个关键词的释义中能够知道,在本条规定中,党员干部本人并没有主动为他人谋取私利,但相关人员(即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有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情况,且该党员干部知情但没有进行约束,或者虽然没有表示同意但按时可以。
第二段所说的情况是第一段所说情况的细分。即相关人员并没有实际工作但却获取了薪酬,或者虽然实际工作了,但领取的薪酬超出了应领取薪酬的标准。对于这种情况,该党员干部知情但没有纠正(不知情的情况不在此列)。
【案例】2013年6月,河南某县一所长被曝利用职务之便,早在儿子15岁时将其纳入编制捧起“铁饭碗”;同年1月,湖北某地一财政局副局长被曝滥用职权,将自己的儿子在高中毕业后就违规招工进入区财政局二级单位,其子上大学期间,其工资关系又调至区财政局教科文科;2012年2月,山西某县教育局长之子违规就业坐享“空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