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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60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附则(完)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编“分则”。今天的内容学完后,《条例》也就全部学完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本条说明了可以“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范围,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请注意,此处没有“等”字,也就是说有且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制定单项实施规定。什么是“单项实施规定”呢?比如对于本条例的某一方面,如根据“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制定专门的组织纪律方面的实施规定。另外,“单项实施规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要“根据本条例”而不是其他的法规制度;二是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本条指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当然,前提也是“根据本条例”及结合实际情况。关于单项规定,前一条已经解释过了,不再赘述;关于补充规定,也就是本条例没有写到的内容,可以制定以补充条款为主要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本条明确了本条例施行的时间,即2024年1月1日;所谓施行,意思是指方针政策等从某一天发生效力。我们知道,本条例是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也就是说,在2023年12月19日发布之后、2024年1月1日前的这些天里,相关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旧依照上一版条例而非此次最新的修订版。

    关于本条例的不同修订版在时间边界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条第二段做了详细规定。鉴于规定十分细致,此处就不再重复说明了。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12月19日发布之后、2024年1月1日前的这些天里,不能因为想要给予处分或不想给予处分而故意拖延结案时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备参整理全部完成,以整整60讲20余万字的体量对158条规定进行了逐条学习,整理了能够找到的所有资料,形成了这份备参。我们一起努力,让党建有意义有意思,让学习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