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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5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下)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十一章,也就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这部分内容学习完之后,不仅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全部学完,第二编“分则”部分的内容也全部学完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的违规要素为:(1)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比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取私利;充当“掮客”,插手、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道德败坏、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恶等。(3)危害客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义务。(4)在危害结果上,强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过失,但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认定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既要主客观相一致,也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领导干部平时对亲属是严格要求、经常提醒还是溺爱过度、约束无方;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上述因素对领导干部主观状况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把握,不搞“客观归错”“一刀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当行为”,是指不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如在宗教场所穿着性感暴露、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等。当与不当不由党员干部个人判断和决定,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公共环境、社会氛围、容纳程度、行为规范、价值标准等综合判断。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包括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网络空间指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的虚拟公众空间,如论坛、贴吧、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等。

    “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此外,如果情节轻微,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

    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主要是指本章其他条文未涉及,而又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比如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又如,党员干部为在拆迁中获得更高补偿等不法目的与他人“假结婚”,为获得优惠放贷利率等目的与他人“假离婚”,等等。

    本条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社会公德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

    家庭美德是属于家庭道德范畴,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在家庭生活中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所遵循的高尚的道德规范。

    家庭美德包括关于家庭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是调节家庭成员之间,即调节夫妻、父母同子女、兄弟姐妹、长辈与晚辈、邻里之间,调节家庭与国家、社会、集体之间的行为准则,它也是评价人们在恋爱、婚姻、家庭、邻里之间交往中的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

    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内容。

    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与党员应当遵守的生活纪律要求相比,或者与现实发生的党员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的行为相比,只是情节较为严重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一小部分行为。

    对于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靠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法律的范围来进行纠正和调整。

    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本章未予列入。

    【案例】

    2016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孙某某及其妻子林西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尚某某,因看护孩子问题与孙某某的母亲产生矛盾,在小区楼道内对孙母实施扇耳光、脚踢等殴打行为,且对周围群众的劝阻置若罔闻。殴打行为被人录制下来发到网上,引起一片哗然。同年9月4日,林西县纪委对二人作出处理:孙某某、尚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殴打其母亲(婆婆)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孙某某、尚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胡诚,男,土家族,生于1981年5月,系原碧江区川硐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现任碧江区川硐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其身为中共党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公众场合与张某某(女)举止亲密,共处一室,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及党员干部生活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6年8月7日,碧江区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去胡诚同志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2016年8月26日,碧江区纪委给予胡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期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张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