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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5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上)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十一章,也就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这部分内容体量不大,我们将用两讲完成学习。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根据中纪委副书记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解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与本条相关的解读文章——

    把握理解条款内涵。生活奢靡,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当地群众心理承受限度等有奢靡之风的行为。铺张浪费,与生活奢靡往往相伴相生,主要是指在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等生活方面过分讲究排场,为了场面“好看”等目的而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比如某领导干部讲求排场,喜欢在高级酒店豪华包厢宴请宾客,经常一半饭菜被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违背“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在思想上以生活安逸和享乐主义为追求目标。追求低级趣味,主要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热衷于庸俗、低级趣味和不良嗜好,与社会正常情趣爱好相背离、引发群众负面评价。比如某党员干部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主播,常以大额钱款购买游戏装备和进行“打赏”,造成不良影响。这些行为不仅导致生活作风的闸门松动,给“围猎者”留下突破空间,同时带来资源过度消耗,对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党群关系疏远。必须对这类行为加以党纪约束,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

    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本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消费资金一般来源于本人或其家庭合法收入,即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比如,某党员干部花费数月工资购买牛奶,通过扫描牛奶瓶盖内的二维码给文娱偶像助力投票,然后将牛奶整箱倒掉,引发公众强烈谴责。该行为铺张浪费特征明显,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形。二是本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为构成要件。一方面,不良影响要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消费标准、风俗习惯等综合把握。另一方面,要看是否影响群众对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若其生活奢靡等行为未引起群众集中反映,或情节轻微未造成负面评价,没有影响到群众对党员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

    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区分。如果借操办婚丧事宜之机收受下属干部及管理服务对象财物,金额较大,那么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违反廉洁纪律条款。如果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收受财物,但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本条处理。二是与挥霍违纪违法所得行为的区分。由于挥霍违纪违法所得的前置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犯罪,作为资金去向的挥霍行为则被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吸收,从“一事不二罚”原则出发,对附随的资金花费行为不再重复认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等,可以作为量纪、追赃情节予以考量。如某省医院原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之后用收受的财物在异地购买豪车豪宅供休假使用等。其购买的豪车、豪宅作为受贿犯罪所得的去向,在追赃时予以查封、扣押,一般不再重复评价违反生活纪律问题。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本条所述“不正当性关系”,根据司法解释,不正当性关系通常指的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且“造成不良影响”两个要件同时存在,即构成了违纪行为。比如某男性党员干部与本单位另一名女同事在自己有配偶且明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该党员干部的妻子察觉后通过偷拍、偷录获取证据,并在其单位召开年度工作会时大闹会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情形与本条第一段所述的情形相同,应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段为从重处分的情形,即“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所谓职权,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所谓教养关系,可以理解为教和养,指的是养育教导,比如抚养、师生等;所谓从属关系,如果父母与儿子、儿媳以及孙辈长期共同生活,且经济和生活方面互相帮助,可以视为从属关系,从属关系还可以指两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存在一定的依赖或者附庸关系。例如,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从属关系,雇主和员工之间也存在从属关系等。利用这些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即为违纪,请注意,此处说的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非“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就是说,即便两人都是单身,只要利用了这些关系发生性关系,都属于违纪,且从重处分。

    最后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本条中的“性关系”并非狭义的理解,根据司法解释,性关系(Sexual Relationship)是指参与双方发生物理上的性行为形成的关系,既包括插入式性交行为也包括非插入式性交行为。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可能是任何生理性别、性别认同、性倾向和任意数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