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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57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七)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十章,也就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这些内容学完后,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全部内容就学完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说的是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考试即考查、检测、考核,在工作中常常通过考试来获取相应岗位的资格,成为评定薪酬、待遇等的依据。录取包括入学录取、入职录取等。很明显,无论是考试还是录取,多与个人利益有紧密的关联。在相关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行为,均属于违纪。

    从法律层面来看,泄露考试卷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如果老师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泄露考题,提供并传播答案,犯有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收取财物,则还犯有受贿罪,两罪并罚。老师若知情不报,还犯有包庇罪。

    以下引述中纪委网站对于本条规定行为构成要件的解释——

    (1)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与各种考试、录取工作有关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当然,应试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如果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实施了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属于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范围。

    (2)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

    (3)这种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录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秩序,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不特定的他人通过考试、得以录取等相关方面的权利。

    (4)这种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谓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是指党员干部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目的,采取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结合执纪实践,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本条对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出国(境)的行为作了限制,要求“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但在实践中,对于由各种基金、私营企业以赞助名义支付费用的公派出国(境)活动,也应认定为公款出国(境)。在党员办理个人因私自费出国(境)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出国(境)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加以纠正。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如伪造公文印章、法律文件、身份证明等,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或者变更路线行为,是指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依照规定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这里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是指未经请示批准,自行决定延长在国外、境外的停留期限。这里的“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未经请示批准,自行改变出访、归国路线。

    【案例】2013年7月,厦门微信软件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应邀赴美国参加会议,按申请应于7月13日回国,但宋某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至7月20日才返回国内,并将因此产生的住宿等费用在公司报销。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相关费用。

    2016年1月8日至15日,时任山东省平度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明等3人经批准赴美国、加拿大部分城市招商引资,经负责人刘玉明同意,考察组擅自变更出国考察路线,增加与公务无关的赴华盛顿的行程,刘玉明等人在华盛顿游玩的住宿、租车等费用共计26512元均由公款报销。事前事后刘玉明等3人均未向组织报告出访行程变更情况。刘玉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受到相应处理,并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2017年8月,邵阳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袁某率邵阳学院研修团一行16人在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参加研修期间,擅自变更报批行程安排,占用研修授课、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时间,组织到牛津、切尔姆斯福德、绍森德、伦敦等地参观游览,用公款支付餐费、租车费等2835.9英镑(折合人民币24643元)。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分或者处理,研修团成员退赔了相关费用。

    2013年11月5日至14日,浙江省杭州市环保局上城环保分局局长莫水龙带队因公出国培训期间,实际行程与审批同意的行程不一致,且未接受实质性的培训。莫水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局长职务。

    2015年5月16日至25日,福建省侨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泽春作为访问团负责人,在出访智利、秘鲁等国开展公务活动期间,擅自变更出国境考察路线,增加访问城市和出访费用。林泽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缴违规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易景安,组织观念淡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擅自变更出国境路线

    某市市长瞿某因公率团赴德国考察,完成相关任务后,瞿某在未经请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率团组成员前往邻近的奥地利逗留1天,为此还多支付2万元费用。瞿某在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受到党纪处分。

    某市物价局和某区政协,通过某省外事服务中心违规购买邀请函、虚报考察日程,申请赴美国、加拿大考察。省外办批准上述两个团组赴美国6天、加拿大4天。但两个团组擅自改变行程,未去加拿大,在美国停留了12天

    某市物价局局长牛某某率物价系统5人,仅用了半天时间在美国听取了有关情况介绍,其余时间均在美国各大城市观光游览,声称在美国逛商场是考察物价。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国政府、军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使(领)馆、代表机构、商务处、贸易机构、企业等都属于驻外机构。这些驻外机构的党员干部和临时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如有违反,则应受处罚。因此,凡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事前了解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认真遵守。这体现了党对党员在海外行为的高度要求和严格管理,旨在维护党的形象和党员的纪律性。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列举了一系列工作,说明在这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都属于违纪行为。都有哪些工作呢?

    一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简单说,纪律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的活动。

    二是党的组织工作,简单说,是按照党的建设的总要求,以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全部实践活动,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党的宣传工作,简单说,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所进行的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

    四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简单说,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五是党的机关工作,简单说,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党的工作机关所做的工作,即为党的机关工作。

    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均有相应的党内法规作为支撑,详细规定了其职责,对于这些职责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即为本条所述的违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