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建设

党纪天天学5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六)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十章,也就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相关活动的违纪行为。

    所谓司法活动,包括商业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

    所谓执纪执法活动,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检举控告申诉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案件审理工作、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以及基层纪律检查工作。

    所谓打听案情,即探听与案情相关的消息;打招呼,即就某项事情或某种问题,通知或关照有关方面予以照顾;说情,指代替人请求宽恕,给别人讲情。

    所谓公共财政分配是指为执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指为弥补市场失效,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而进行的分配。

    所谓项目立项评审,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顺利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我们可以参见《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其中详细规定了功勋荣誉的类别,以及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的要求。

    以上是对于相关关键词的逐个拆解。综合来讲,根据中办、国办2015年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违纪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申诉复查等环节,为被举报人、被反映人、被函询人、谈话函询环节的被谈话人、被核查人、被审查人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活动施加影响;二是邀请执纪人员私下会见上述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违反规定为上述人员及亲属转递涉案材料;四是违反规定为上述人员及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五是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活动施加影响;六是其他影响执纪人员执纪的行为。只要行为符合上述违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构成该违纪行为。

    【案例】马某,某县政法委书记;秦某,该县纪委副书记。2016年10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案发后,该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胡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马某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纪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向该县多名政法干警以及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郑某(中共党员)打招呼。最终,胡某被重罪轻判。2017年4月,郑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该县纪委立案审查。马某又找到秦某,希望给予关照。秦某将郑某被组织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执纪审查相关情况告诉马某,并向具体承办郑某案件的纪检监察人员表示,“对郑某的处理网开一面”。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依旧是对于干预和插手方面的相关违纪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中办、国办2015年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等相关条款,不履行上述报告、登记义务的,即为本条所指的违纪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谓泄露,即不应该让人知道的事情让人知道了;所谓扩散,即某种信息、观点、思想等的广泛传播、蔓延;所谓打探,即打听、探问、 通过询问探听情况;所谓窃取,即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以上所述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的对象,是“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均多处规定了某些工作的开展范围、知悉范围等,如“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违反相关规定,即涉及到本条所述的一系列行为,即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案例】李某,党员,某市纪委信访室来信来访接待人员。2016年3月,群众信件举报该市所辖A县副县长张某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问题。因李某与张某素有交情,于是,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告知其被人举报。之后,在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纪律审查时,其交代曾被李某电话告知被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