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十章,也就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所述违纪行为的发生情形,均是“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此处所说的“上级”,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等级较高的组织或人员。检查更强调对事物的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弱点或不合规的情况,目的是确保事物的合规性、质量、安全性等,提出改进和纠正措施;视察指对某一特定事物、地方或情况进行详细的观察和考察,了解其状况、情况和问题,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了解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汇报是指向某个组织或个人汇报特定情况、工作进展或结果的行为,目的是向他人提供信息或更新他们对某一事物的了解;报告是指对某个问题、事件或研究的分析、总结和陈述,目的是向他人提供详细的分析、结论和建议,以支持决策或行动。
很显然,无论是对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时所提供的信息、反馈的意见,还是专门的汇报、报告,都有利于上级更好地了解工作情况以辅助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问题,则属于违纪行为——
一是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什么是应当报告的事项呢?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上级来检查安全生产隐患,在汇报时故意不说已经发现的隐患及相关问题,这就属于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而如果报告了,但有意把隐患等级降低以遮掩管理漏洞,这就属于不如实报告了。
二是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这种情况属于上面所述“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范围,但情节更加恶劣,因此会从重或加重处分。为什么更加恶劣呢?因为此种情况已经不仅是自己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了,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所谓纵容,即放任、不加拘束、无所谓;所谓唆使,即从旁鼓动某人做某事;所谓暗示,即不明说、而用含蓄的话或动作使人领会;所谓强迫,即施加压力使服从、迫使。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本条列出了五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违纪行为。市场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动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关系,还会有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
所谓“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和干预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接下来,咱们逐一解释相关行为——
第一类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即建设类的工程项目承发包。工程承发包亦称工程招标承包制,通过招标、投标的一定程序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工程招标承包制的一种经营方式。招标是卖方的活动,投标是买方的活动。通过招标承包制使买方通过竞争来获得工程,使卖方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
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即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所谓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所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特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勘探、冶炼、制造等工程技术措施,使矿产资源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的一切活动。
所谓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二类行为,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很明显,此类行为干预和插手的对象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所谓重组改制,是中国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组过程中资产重组的方式。
所谓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所谓清产核资,是“清查财产、核定资金”的简称。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盘点,并核定企业为完成预定产销任务所需的资金量。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摸清企业家底,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总结和改进财务管理,正确预计企业的资金需用量,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
所谓资产评估,专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所谓资产转让是改善经营,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产出能力不仅取决于对资产的合理利用,而且取决于资产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组织,适时地调剂和处理陈旧、老化和报废的资产以及因技术进步和产品、工艺调整而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可以减少资产损失,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产的总体产出效益。
所谓重大项目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重大项目通常是指对国家、地区或组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涉及大规模投资和长期发展的项目。这些项目往往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通常涉及基础设施、科技、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
第三类行为,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所谓批办,一般是指机关或部门的领导人对送批的文件如何处理所作的批示,是各级领导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此处所指批办的对象是“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所谓资金借贷,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借和贷是一个意思,都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一般暂时使用私人或公司、单位的钱称为借款;而确定归还时间,暂时使用银行的钱(要付利息),多说贷款。
第四类行为,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第五类行为,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所谓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咱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集体资金”不等于“公款”,公款是公用的,集体资金是集体私用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参照某地方政府出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中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其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其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和矿产等。
其他领域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一般也都有相关规定。
对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即运用、利用)、分配(即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定分派)、承包(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是以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及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等事项进行干预和插手。
【案例】张某某,某县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某某在任职期间,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该局下属企业转让、审批拨付小水电站省级贴息补助款项、发包有关水利工程和招标采购、支付工程款项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23万元。2018 年5月,该市纪委监委对张某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