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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5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四)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十章,也就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问责情形及方式等,且明确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那么,什么是“滥用问责”呢?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又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滥用问责”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简单说,滥用问责是指在问责过程中,滥用权力、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进行不当问责。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问责者权益受损,损害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对于滥用问责的直接责任者,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比如,有些地方和部门把问责制度简单的当作推动工作的“神器”,不分对象和性质,机械定量指标考核,或者只关注表面上的问题,简单地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此问责,很可能导致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疲于奔命而难以把握重点,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长久以往,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问责机制的公信力,还会让基层干部感到无所适从,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问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问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还可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不满和信任危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问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领导责任。领导在问责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决策和指示往往直接影响着问责工作的方向和效果。如果领导在问责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述情形为“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逃、出走”——首先,“叛逃”、“出逃、出走”的原因是因为“工作不负责任”,而非在工作管理到位的情况下自行“叛逃”、“出逃、出走”;其次,“叛逃”、“出逃、出走”的主体是“所管理的人员”,而非与该组织没有管理关系的其他人员;最后,咱们来看看几个关键词的定义,所谓“叛逃”即“背叛原服务的组织,信念、信仰、逃避责任,离开逃走”,所谓“出逃”即“逃出去,脱离当地、家庭或国家”,所谓“出走”即“出逃或暗中离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所述情形为“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所谓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在本条例出台后,国家统计局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具体为您引述如下,以便于理解——

    1.问:请介绍一下“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的背景。

    答: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统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首轮常规统计督察以及对部分地区、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专项统计督察、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推进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等,统计造假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不断增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正确政绩观树得还不牢固,个别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问题仍有发生。党中央此次修改《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2.问:“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有何重要意义?

     答: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是加强了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之一,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以及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必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是强化了对统计造假行为惩治的纪法衔接。“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为追究党员干部统计造假纪律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有利于推动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落到实处,实现纪法有效衔接,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三是有利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将“统计造假”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更好地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客观真实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

     3.问:哪些人可能成为“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

     答:《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统计造假的纪律处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统计造假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统计造假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4.问:在实际工作中,“统计造假”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5.问:对“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有哪些?

     答: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两类违纪行为不同情节对应的处分档次有所不同: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问:国家统计局如何抓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做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贯彻落实工作,是统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坚决防治统计造假、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国家统计局深入学习《条例》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第一时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消息稿,研究将《条例》有关规定写入统计法治宣传的权威教材,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牢统计法律和纪律底线。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参与统计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纪律责任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