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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43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六)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八章,也就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说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影响。具体描述的文字比较长,咱们拆开为两个层次来看(即文中以红色竖线隔开的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做了什么事(即红线前的内容)。做了什么事呢?主要有两个:

    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二是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所谓企业禁业规定,主要涉及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业务的限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利益、预防利益冲突和保障企业运营的正当性。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对领导亲属经商作出明确限制。其后,更是陆续出台了不少制度措施,不断拧紧严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卡口”。比如,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要如实上报“家事、家产”,也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如持股、投资等。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触及商业利益,必须绝缘于“权力变现”。要实现这一点,严格规范必不可少。不必讳言,在当下的市场运行中,权力仍有相当强势的干预能力。某些领导干部一句话、一个眼色,可能就会决定一个项目的走向。不少趋附者还会主动讨好领导的家人,以寻求最大化的利益。外部诱惑叠加内在诉求,难免造成权力追逐利益的乱象。这一点,此前落马的多名官员身上都有体现。比如天津市东丽区原副区长张洪宝放任纵容,利用职务便利为妻子揽生意,任其在辖区内成立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浙江省军区原副政委郭正钢,也是被经商的妻子吴芳芳的违法行为“拉下马”的。凡此种种乱象,均是中央此次出台新规的背景。

    市场经济体系的复杂性、隐蔽性,也为官员配偶子女把手伸向商业利益提供了可能。当下很多企业股权复杂,外人很难理清其中隐秘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此次新规也明确,对于那些“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都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个层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以上违规行为之后,该党员领导干应当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呢?主要有3个关联性“动作”一是按照规定予以纠正二是拒不纠正的话,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三是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3个“动作”的原文原义都比较具体明确,且“动作”之间是具有关联性的,即,如果按规定进行了纠正,就不会触发后面的2个“动作”;如果不予纠正但辞去现任职务或服从组织调整,就不会触发最后的“动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这里面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纠正”什么?虽然文中没有明确写出。但联系上下文的意思可以判断,需要纠正的,是该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停止本条中所述的经营活动或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

    【案例】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肖地楚为其弟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问题。2014年下半年,肖地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学院资金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同意财务人员从湘南学院苏仙校区教职工住宅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专用账户借款700万元给其弟肖某某(私营业主)用于偿还企业银行贷款。此外,肖地楚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杨世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问题。2010年,杨世芳之子杨某(私营业主)与他人合伙经营长沙湘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省发改委组织分配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咨询服务。在杨某的经营活动中,杨世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提供了政策文件和审批信息,介绍了咨询业务,帮助其经营的公司获得了补助资金220万元。据杨某等人交代,杨某经营获利1300余万元。此外,杨世芳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述情形和之前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条款都不一样,此处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不是某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或者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而是党和国家机关。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的机关或者国家机关。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清廉公正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公正性,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这里的党机关,是指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情节需达到较重才构成本违纪行为,若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随后,中纪委网站发表文章《全会<决定>解读: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文中所列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以及秘书配备、警卫、公务接待、福利、休假、交通、医疗等。

    在本条规定中,本人在享受相关待遇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且不能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相关待遇也让配偶、子女等享受,如有违反即属于违纪了,要给予相应处分。

    【案例】沈某,中共党员,某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县级)。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沈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要求司机驾驶公车接送其打网球、接送其在外省上大学的女儿往返学校与家中等。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沈某利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未绑定公车的漏洞,借驾驶公车开展公务之机,多次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2辆私车加油,累计花费5500元。2021年8月,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违纪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该市委组织部;同时,给予其调整职务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住房分配指对房屋使用权的分配,从目前来看,包括军人安置住房、廉租住房、人才住房等多种形式。而购买住房,顾名思义,就是指向房地产商或者其他开发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产业主购买二手住房。

    从通报案例看,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以权谋房等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违规多占住房;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牟文勇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里的“多占住房”主要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惠民措施,但一些领导干部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却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违规现象出现。如重庆市大足区纪委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优亲厚友问题开展调研时就发现,在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有91户通过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资料违规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待遇,其中,申请人或其配偶另外拥有房产的占到了48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