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建设

党纪天天学4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八)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大家好,从今天开始,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八章,也就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的违纪主体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咱们在之前也专门阐述过了,不再赘述。

    对于本条的违纪情形,首先有两个动作,一是组织,二是参加。也就是说,无论是某单位组织的,还是其他单位组织但你们单位去参加了,都属于违纪。而具体的情形描述也有两个——

    一是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二是由公款购买,用来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请注意,前提条件都是“公款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公款支付,而是某个个人支付且没有报销,应该就不属于本条所述的违纪情形。但要结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案例】2017年3月,某国有银行省分行印发严肃干部调整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干部调整履新过程中坚决抵制迎来送往、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等行为”。同年7月,该分行风险部总经理陈某在获知本部门副总经理王某即将调至分行审计部任职、审计部副总经理宋某即将调至本部门任职后,以欢送王某、迎接宋某为名,组织两个部门18名干部员工外出聚餐,共消费2171元。聚餐前,陈某向参加聚餐人员表示由其私人出钱请客,实际却安排风险部某员工支付餐费并以风险部名义开具发票,数日后又授意该员工以营销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最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宋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参加聚餐的其他员工受到批评教育,责令相关责任人退赔违纪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的责任主体依旧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具体的违纪情形比较简单,即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滥发补贴、滥发奖金、滥发福利等。

    所谓薪酬,是员工因向所在的组织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酬劳。自定薪酬,即置本单位本地区规定的薪酬标准于不顾,自行确定与之不符的薪酬标准。

    所谓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所谓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

    所谓奖金,是指对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

    所谓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过节礼物和退休金等形式。这些奖励作为企业成员福利的一部分,奖给职工个人或者员工小组。

    【案例】原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培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奖金等问题。2013年1月至2021年6月,张培华先后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财物,共计折合44万余元。2018、2019年,张培华违规自定薪酬,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121万余元,其中张培华违规多领取13万余元。张培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东明县刘楼供销合作社原负责人赵庆雨违规滥发津贴补贴问题。2014年10月至2021年12月,赵庆雨任刘楼供销合作社负责人期间,先后14次超标准补发工资、违规发放生活补贴16.82万元,其中赵庆雨个人领取8.41万元。赵庆雨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说的主要是公款旅游及相关问题。一共列出了3种行为,咱们一个一个来看——

    第一种行为,即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所谓公款旅游,是指使用国家或者单位的公款进行个人旅游。而变相的公款旅游,一般会披着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外衣。

    【案例】碌曲县以培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问题。2023年9月15日至21日,碌曲县委宣传部和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在云南举办了“碌曲县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业务能力培训班”,培训期间未严格落实培训方案,随意变更路线、临时增加培训地点、到旅游景点游玩,调整课堂教学时间和现场教学环节,原本5天的学习培训,仅用1天半的时间在昆明市开展课堂教学,其余压减时间用于在昆明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丽江市等地旅游,旅游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公款支付,个别培训人员超标准住宿、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培训期间“四风”问题突出。2024年1月,培训班带队领导、碌曲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建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培训班联络员、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拉毛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县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加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英环,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海龙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已收缴。

    【案例】2019年国庆节前夕,海西州纪委对德令哈市各机关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市教育科技局存在多年来用公款组织部分教师疗养报团旅游问题。在随后抽查该局近几年的财务凭证时,又发现部分票据是由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和景区景点门票。线索迅速转交德令哈市纪委,该市纪委立即组织对这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2013年至2018年,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以疗养名义,先后多次组织多名教师赴海南、云南等地收费景点旅游,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127万余元。(201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指出疗养的具体方式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活动。)

    第二种行为,即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从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隐形变异公款旅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巧立名目“借壳游”、更改行程“顺带游”、增加人数“搭车游”、转嫁费用“公权游”等等。“更改行程‘顺带游’,主要指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旅游,并用公款报销费用;增加人数‘搭车游’,主要指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共同游玩,想方设法用公款报销;也有一些党员干部转嫁费用‘公权游’,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活动,管理服务对象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可能涉及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某医院党支部书记、主任医师郭某前往福建南平参加学术年会暨疾病诊治提高班期间,没有按公务行程参加会议,而是借机陪妻子前往武夷山旅游景点游玩、购物,并违规向所在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最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三种行为,即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此处所说的考察,即实地观察调查,如考察某地的水利工程、考察某单位的优秀做法等。显然,考察活动都有其工作目的。党员领导干部对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都有一定的管理关系,在参加其组织的考察活动中,如果借机出去旅游,则属于违纪。

    【案例】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本条的最后一段,是对变相旅游中的某一种情形进行了强调,即“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于这种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依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处理。

    【案例】2016年4月6日至17日,某省电信组团赴德国进行业务考察,考察团在12天时间里,仅用半天在德国西门子公司进行考察,其余时间往返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梵蒂冈、摩纳哥等九国观光,共游览了40余个景点。回国途中,又绕道香港游玩购物。该团出国(境)旅游,共挥霍公款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主要领导及考察团成员极力隐瞒真相,编造事实,欺骗组织,阻挠调查。这就是属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团组成员应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费用,当然相关人员还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本文的最后,咱们再集中辨明几个关键概念(源自桐城市人民法院所发文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表现形式、解释及案例》)——

    “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这里要提请注意:如果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正常安排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是违纪。

    “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还需强调的是:上述违纪行为除了要给予纪律处分外,违规支出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