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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4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九)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八章,也就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述“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指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其明确规定了接待标准和范围,以及用餐、用车等标准;另外,各地区各单位基本上也都依此出台了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接待管理的制度。超出所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即为违纪行为。

    【案例】原湖南暮云经济开发区招商服务局局长柳某违规公务接待问题。2020年10月8日中午,柳某在接待园区部分企业负责人过程中违规提供超标准公务接待,8人用餐共计消费5828元,人均消费728.5元。为掩盖超标准接待事实,柳某安排用餐酒楼拆分开具7张发票,通过虚构接待7家企业的方式将餐费在单位报销。2021年5月,柳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河北省水利厅移民迁建办公室主任、时任省脱贫成效核查验收评估工作第九组常务副组长李某某等人接受超标准接待问题。2017年1月7日至10日,由李某某带队一行7人对吴桥县脱贫成效进行核查验收期间,接受吴桥县委办公室确定的258元每人每天用餐标准的公务接待,超过了当地100元每人每天的接待用餐标准。其间,每餐均由5至10名县领导和县直单位负责人轮流陪同用餐,超过了规定的陪餐人数。餐中还存在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问题。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桥县委书记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吴桥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袁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超标准接待人员受到相应处理。有关人员退赔了超标准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所述“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价格、排量、配备、使用和处置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们仅需逐一对照,即可判断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应该给予党纪处分。

    在这些行为当中,“装饰”需要单独说明一下,因为上述《办法》中并没有提到。但是,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装饰可理解为“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是指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加装,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主要包括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响,以及其他与车辆行驶无关的设备。

    【案例】某县水利局局长李某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5年4月,时任某县某镇党委书记李某安排工作人员购买一辆福特翼虎汽车,购车款及税费等250360元以办公费、交通费等名义入账。2017年12月李某调任县水利局局长后,该车仍由其使用。2019年7月,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相关车辆予以追缴。

    【案例】2021年8月,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购买调研公务客车一辆,经时任永胜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卢志忠同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袁学全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对该车进行改装。随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该车进行了座椅更换、安装车载冰箱等22项改装,改装费共计19.38万元,并额外增加车辆运输费用1.27万元。袁学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卢志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所述“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等。本条列出了3种违纪行为——

    一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说明“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二是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节会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团体为了增大影响、推动经济发展或者宣传文化等目的而举办的一系列节庆活动。庆典活动是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和公众展现自身,体现自身的领导和组织能力、社交水平以及文化素养。通过邀请知名人士和记者参加,还可以扩大影响。常见的庆典仪式有法定节日庆典,某一组织的节日庆典,特别“日、周、月、年”的庆典仪式,签字仪式,颁奖、授勋仪式等。

    对于在会议期间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决定或者批准都属于违纪。

    三是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即将以上规定未尽之处全都包括了进去。

    本条的最后一段,说的是“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于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来说,无论是擅自举办,还是借此收取费用,都属于违纪。

    根据中办、国办2018年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情形,是要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办、国办2022年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也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列为禁止事项,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行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