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八章,也就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今天的内容学完后,第八章也就全部学完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本条所讲的是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并列出了5种行为。此处所说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指的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其他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
第一种行为: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通常包括动议、决策、审批、建设等环节,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在办理全部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是否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准确认定行为的违规性和各环节相关人员所负责任。在不同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对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规定有所区别,例如关于建设培训中心问题:中办发〔2003〕3号文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中办发〔2007〕11号文明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而中办发〔2013〕17号文则明确“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再如,较之以往的政策,中办发〔2013〕17号文对楼堂馆所建设的控制要求更加严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实践中,应依据相关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第二种行为: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既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的行为。
第三种行为: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上述规定中明确指出的租用办公用房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如果没有履行的话,就属于此种违纪行为。多地纪检监察机构出台的相关制度中,对借用手续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种行为: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用公款包租”,是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无论是否使用,该房间或者场所的使用权都归某特定人的情形。“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用和使用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五种行为: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即将以上未尽之处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也都纳入了进去。
【案例】2016年4月,某县民政党委副书记翁某升任党委书记(正科级领导干部),上任不久,在未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职权,将备用的仓库进行装修,用作其办公用房。办公室面积计53.11平方米,其中办公室面积为30.49平方米,卧室区域面积为22.62平方米。翁某的行为构成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如果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翁某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领导责任。
【案例】徐某某,某省交通厅副厅长,中共党员。长期公款包租五星级大酒店,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天去酒店送文件和材料。就是典型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涉及到两种违纪行为,分别是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权色交易”,是手握职权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有这个问题的一般是具有一定职权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多发生在上下级、官员与女性商人或其雇佣的女性等之间。
而“钱色交易”,是指在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同时,向对方送钱送物以保持不正当关系,更多是指包养关系。有这个问题的,既可以是普通党员,也可以是领导干部。
权色交易比较好理解,就是利用“色”行贿官员,使官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而“钱色交易”大体包含三个内容,比如自己花钱买“色”,女方提供色相,官员提供金钱;他人利用“色”向官员送钱;以及他人用钱和色的方式来给官员提供消遣。
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我们提前翻到第十一章“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会看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纪律处分,这与此处提到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有何不同呢?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党员有嫖娼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章节的最后一条,在前面列举了各类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及相应的处分之后,以“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兜底了其他未尽之处的相关违纪行为,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情形,并通过“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出了处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