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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4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上)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从今天开始,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九章,也就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本条列出了六个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咱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种行为——

    所谓筹资筹劳,是一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村民的民主决策,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这一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旨在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筹资筹劳的数额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筹资筹劳的标准、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在规定的基础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属于违纪行为。

    向群众摊派费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行为。

    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不仅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挫伤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加以制止。这里的“费用”,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违反规定收取财物”,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规定摊派费用”,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结果,势必会造成群众负担的加重。

    【案例】吴某,中共党员,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15年至2020年8月,吴某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多次要求辖区内的多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捐赠”给乡政府使用,折合共计22.4万元。2021年8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吴某作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向乡政府“捐赠”办公用品,增加了群众负担,应当认定为违规摊派,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吴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所谓扣留,指截留、保留或用强制手段把款物留下;所谓收缴,即查收缴获,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所谓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本条所说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指的是没有制度规定的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案例】新泰市石莱镇西万家峪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马记明扣留群众款物问题。2017年至2018年,马记明收取某户村民新农合保险费共计1860元,但直至2019年才为该户缴纳1470元,差额390元用于村务支出。马记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11月,马记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所谓克扣,意思为非法扣减应该发给别人的财物。拖欠,意思为欠钱而拖延不还,或应发而拖延不发。

    【案例】据甘肃省纪委监委4月25日发布消息,2023年5月,合水县十六届县委第三轮巡察组在段家集乡王庄村走访时,村民豆某、计某反映,村支书孟某截留克扣他们的工资6年之久,每次索要时,孟某都以资金用于村务支出、村里经费紧张周转不开为由敷衍搪塞。随后,巡察组将这一情况移交县纪委监委,经县纪委监委研判分析,判定其中可能存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随即成立核查组展开调查。

    原来,2017年豆某和计某被段家集乡王庄村聘为保洁员,约定每年工资1万元,但当年村里保洁员工资未列入县财政保洁员专项工资。直至2019年1月,孟某才将2017年保洁员工资共计2万元造册,上报段家集乡政府。因当时村里未设置公户,孟某将保洁员工资与村里其他经费一起在其个人名下申报。乡政府审批拨付资金后,孟某只支付了豆某、计某各5000元工资,将剩余1万元用于偿还村集体2017年至2018年购买办公用品的欠账。

    “村务支出不能作为克扣、拖欠群众钱款的理由!”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严肃指出孟某的错误。

    最终,孟某因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违反群众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县纪委监委督促下,王庄村付清了拖欠豆某、计某各5000元的工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纪委发布通报,沙头镇兽医站站长姜某因向企业索要5万元“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于这一处分,姜某刚开始时还有些“委屈”。不仅是他,兽医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曾对要来“赞助费”的姜某连声称赞。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这笔“赞助费”不是给姜某个人的,而是直接划入兽医站的账户,用于日常支出。用姜某的话说,“完全是为了给单位创收,全部进了单位大账,我自己可是一分没拿”“更没有贪污受贿”。那么,这位一心“为单位创收”并且“钱没进自己腰包” 的姜站长为啥又会挨处分呢?我们先来看看这5万元的“赞助费”到底是怎么来的。原来,不久前沙头镇兽医站承接了一项水利工程,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兽医站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了不少矛盾。于是,在工程验收前期,姜某来到施工单位,以项目工作经费的名义索要了5万元赞助费。为施工单位服务竟成了索要费用的名目?这样的服务恐怕会让企业感到很害怕。根据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姜某索取5万元“赞助费”的行为正属于“摊派费用”,无论钱进没进自己腰包都已违反纪律。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所谓刁难,是指在某件事上,故意为难他人,使其难堪或办不成事。吃拿卡要指的是指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要钱要物。“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案例】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兵昌故意刁难困难群众问题。该村村民董某某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多次向村委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李兵昌以董某某的弟弟生育二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长达3年时间不予办理。此后,有关部门认定董某某的弟弟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并责令李庄村启动董某某五保受理程序。2016年12月,在村民代表会议对董某某五保供养申请进行民主测评时,李兵昌误导群众代表,将董某某五保申请故意曲解成低保申请,导致评议未通过。李兵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定安县公安局原四级高级警长吴烽在行政审批、交通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1年至2016年,吴烽利用担任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批驾考名额、对超载运输车辆选择性执法,非法收受监督服务对象巨额财物。此外,吴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吴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乡村振兴一般指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于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顾名思义,乡村振兴所涉及到的领域即乡村振兴领域,在此范围内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农民群众等。各种不同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而且呈现岀逐步扩大的趋势。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在农村比较常见。比如,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委2017年7月通报,焉耆县北大渠乡党委副书记、六十户村原党总支书记艾合买提·司马义在实施土地平整项目修建防渗渠工程中,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和当事人同意,毁坏村民树木,造成村民经济损失。艾合买提·司马义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农民群众有积极性,农业就快速发展;什么时候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业就停滞甚至萎缩。当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除要有符合农民群众利益的正确政策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决策权交给农民,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农民种什么、种多少,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己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决定。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又可以增强农民的市场风险意识。要注意典型引路、试验示范,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搞形式主义,更不能层层下指标,强迫农民种这种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