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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52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二)

作者:jsrcjt       来源:小建智库公众号

    今天我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十章,也就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述违纪行为有3个要件,一是范围,即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二是“动作”,即不履行相关职责;三是后果,即导致餐饮浪费。

    所谓公务活动,根据多省市出台的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等规定的解释,一般包括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在上述活动中用餐,即本条所指“公务活动用餐”;其后的“单位食堂用餐”很好理解,也就是在本单位的食堂中用餐。

    无论是公务活动用餐,还是单位食堂用餐,现在很多地方、很多单位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制度文件,都出台了本地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如禁止饮酒、禁止大吃大喝,以及相关的用餐标准。这些文件、规范、标准出台了之后,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就很容易导致餐饮浪费。那么,要履行哪些职责呢?如上所述,一是宣传教育职责,二是监督管理职责。所谓宣传教育职责,说白了就是对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宣贯,以及教育引导;所谓监督管理职责,就是依据相关规定对用餐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表明了我们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深切关心群众生活的人民情怀。

    【案例】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超标准接待、“吃公函”等问题。2019年至2021年,新平县人民法院多次开展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无公函接待,冒用其他基层法院空白公函报销超标准费用等。时任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武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022年6月至7月,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石朝富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德靖在3次公务接待中,均在自己参与陪餐的情况下超人数安排陪餐,超标费用共计1050元。2022年6月和10月,县人社局两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从接待经费中开支一些违规费用。相关经办人员遂使用留存的空白公函、虚列接待事项,套取公款4678元冲抵相关违规开支。2023年6月,石朝富、胡德靖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按规定予以退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本条规定专指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纪行为。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19年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在上述制度、文件,以及各地各单位自行出台的相关制度中,均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条所列的第一种行为中,所谓“三定”,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对于制定“三定”规定、审核协调、审定发布执行监督等都有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制定落实‘三定’规定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不得同‘三定规定相抵触,不得变更‘三定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得超出‘三定规定范围履行职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本条所列第一种行为恰恰与此违背,不仅“超出”,而且是“擅自超出”,超出“三定”规定范围做什么呢?主要是调整职责(对应第一个“定”)、设置机构(对应第二个“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对应第三个“定”)。

    【案例】按照2002年M市(县级)政府办印发的M市教育局“三定”规定,M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2009年机关实有人员19人。因多种原因,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了30多名学校教师在机关工作,有的借用达20余年,已担任机关中层干部。为了解决这一批人的住房、工资等待遇问题,2009年10月M市教育局向市编委申请增加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M市编办认为要正视教育局存在的现实问题,在不能增加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增加部分事业编制解决长期借用人员的待遇问题,有利于保证教育局人员的稳定性。于是,市编办向市编委会建议为教育局机关增加30名事业编制,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2009年12月,M市编委会批复增加教育局机关30名事业编制,批复中注明“用于解决长期借用人员,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学校教师在局机关工作,属于混编混岗的错误行为。M市编办为了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市编委增加教育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属于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也有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本条的第二种行为即违反了上述规定。

    【案例】2013年10月,Z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向各地市印发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对市、县、乡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4年2月,该认证中心主任程某又在全省会议上,进一步对本省价格认证机构设置提出了要求。一些地方收到通知后,以此为依据,要求编办增编。2014年12月Z省编办接到“12310”电话举报,反映Z省价格认证中心发文干预地方机构编制设置问题。Z省编办即收集证据进行核实,经调查,举报属实。据统计,自标准印发至2014年12月,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已新增人员编制450多人,有些市县因此出现超编,影响较坏,其他地方跟风攀比,影响了Z省控编减编工作开展。

    这是一起典型的主管部门以文件和领导讲话方式干预下级部门编制事项的案例。上述行为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条所列的第三种行为,囊括了以上未列出的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所有行为。